陈清旭律师亲办案例
非法吸收6000万存款案辩护获得显著效果
来源:陈清旭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3
浏览量:358

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某系深圳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14年6月网贷平台上线营业以来,开始面向不特定投资人融资,某公司下设营业部开发借款客户,并先行借款给借款人,再将借款信息发布至网贷平台向投资人融资,融资后再由某公司自行出借给其他借款人谋取利息差,形成资金池的运作模式。投资人可通过网贷平台网站注册账户后进行线上或线下充值并投标获取收益,线上充值使用宝付支付、连连第三方支付平台,线下充值则直接转账至王某的个人账户,转账成功后由某公司出纳在网贷平台后台修改注册账户信息并进行备注,线下投资款作为某公司自有资金由王某账户进行操作。

2015年9月民警接报到某公司了解情况,被告人王某赶到公司时民警已经离开,其后主动与民警联系,并于次日早上8时许再次主动与民警联系,民警于9月29日去某公司将被告人王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从网贷平台后台提取到该网站投资人名册、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9月29日的交易清单、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9月29日该网站发布的汽车抵押标的信息,并调取了投资人在网贷平台的充值记录。经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投资人在网贷平台成功充值总额为6996万元。

因受限于网贷平台投资人数量不多难以满标,某公司同时与深圳市某网贷平台进行合作,双方签订融资协议,某公司将借款人的汽车完成抵押放贷后,以债权的形式整体打包给深圳市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由网贷平台发标吸收投资资金,融资后再由某公司自行出借给其他借款人谋取利息差,形成资金池的运作模式。经统计,某公司在网贷平台获得借款标的数额共计4568万元。

律师辩护:

当事人多方打听,终于上门求助于陈清旭律师团队,请求提供法律辩护。针对以上案件情况,陈清旭律师团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是主动联系民警归案的,属于自首;2、本案起诉的犯罪金额均已全部退赔;3、公诉机关起诉的4568万元是某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抵押借款,不应认定为本案的犯罪数额。以上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判:

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在2015年9月28日下午民警离开后赶回公司主动与民警联系,并于2015年9月29日上午再次主动与民警联系后在公司等待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的第一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安机关向部分投资人核实时投资人均称有收到某公司的足额还款,且公安机关也未收到任何关于某公司有涉及欠资、诈骗等警情,鉴于本案所吸收的资金均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有虚假标或其他用于违法活动的标,且全部投资款均已退还投资人,被告人王某归案后一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结合其悔罪态度和犯罪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第二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合议庭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以上内容由陈清旭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清旭律师咨询。
陈清旭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746好评数14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深圳市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1楼商达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清旭
  • 执业律所: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49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1楼商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