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简介:
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资金周转、补公司公款、放贷款等事实,并允诺高息为由,分别骗取符某13.32万元、颜某11.058万元、帅某10.28万元、黄某7.11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赌博及日常开支。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陈清旭律师团队辩护:
王某某家属慕名找到陈清旭律师团队,请求陈清旭律师出庭辩护。经过审查,陈清旭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
本案系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张某是初次犯罪。
被告人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
1、,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以还公司欠款、资金周转并允诺高息为由,骗取符某13.32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赌博及日常开支;
2、,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以还公司欠款、放贷款并允诺高息、赎回项链为由,骗取颜某11.05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赌博及日常开支;
3、,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以还公司欠款、项目投资并允诺高息、公司年底分红后还款为由,骗取帅某10.2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支;
4、,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以还公司欠款、资金周转、放贷款并允诺高息为由,骗取黄某7.11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赌博及日常开支。
,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犯罪的主要事实。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诈骗犯罪的主要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全部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均表示对王某某予以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