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旭律师亲办案例
手机诈骗钱款被成功辩护适用缓刑
来源:陈清旭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5
浏览量:1475


案情简介:

2019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在二手交易网上发布低价出售二手正品苹果手机的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添加其微信号进行线下交易,先由被害人交付定金或者全额付款,然后将国产山寨手机冒充二手正品苹果手机以货到付款的方式邮寄给被害人,以此骗取钱财。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以国产山寨手机冒充二手正品苹果手机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帮助打包邮寄,并在被害人签收快递支付相应的货款后,与快递公司结算被害人被骗的钱款,最后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回款给被告人王某某。经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诈骗被害人林某、张某等人合计金额人民币34242元。

陈清旭律师团队辩护:

王某某家属慕名找到陈清旭律师团队,请求陈清旭律师出庭辩护。经过审查,陈清旭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积极诚恳,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2.被告人王某某已积极退赃;

3.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4.被告人王某某犯罪金额不大,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较轻。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属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涉案赃款已清退,对二被告人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悔罪表现,可分别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二辩护人基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具有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分别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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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清旭
  • 执业律所: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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